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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11日 10:15     点击:

徐医大科字〔2019〕12号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临床学院:

《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医科大学

2019年12月28日

 

 

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我校附属医院及临床学院职工的科研能力,规范和加强我校对自主研究课题的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推动附属医院科技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徐州医科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附属医院工作的意见》(徐医大〔2018〕1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附院发展基金》)。

第二条 经费来源:《附院发展基金》采取校立院助的方式,经费由各附属医院进行筹集。

第三条 管理职责与权限:

1.学校科学技术处是《附院发展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等管理事项,负责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及结题总结报告。

2.受资助者所在医院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经费筹集,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完成。对研究人员发生变动,研究内容上有重大调整以及须延期、中止的项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科学技术处审批,每年12月以纸质形式汇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3.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真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4.《附院发展基金》分为:创新团队项目研究期限3年,每年5项,10万元/项;重点项目研究期限3年,每年10项,5万元/项;面上项目研究期限2年,每年50项, 3万元/项;优秀人才基金项目研究期限2年(限40岁及以下),每年20项,3万元/项。

5.每人每年限报一项;团队项目、重点项目限项一项(只接受每个单位推荐项目)。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附院发展基金》申请者必须为附属医院及临床学院在职在编人员,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和新引进全职研究人员。

第五条《附院发展基金》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发挥自主创新能力;优先支持新兴、交叉学科、重点学科;鼓励跨学科、跨部门的合作研究;围绕医院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注重开展符合临床工作长远发展的创新性研究;强调课题的创新性,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性或跟踪性研究。

第六条《附院发展基金》项目每年十月集中受理一次,学校根据国家重大需求和学科发展以及医院中长期发展需求,制定课题申请指南,确定优先资助领域,公开向各附属医院及临床学院发布。(具体时间以当年的发文通知为准)。

第七条《附院发展基金》申报条件:

1.申请项目必须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需要,立论依据充分,研究方法先进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提倡跨学科、跨部门联合申报。通过资助开展一些前期科研工作,积累一定工作基础后进一步申请政府渠道资助项目。

2.申请者年龄为50岁及以下,其中创新团队带头人、重点项目需具备正高级职称;面上项目需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优秀人才基金项目负责人限40岁及以下,优先资助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职称的科技人员,并必须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3.申请者在资助期内只能获得一次项目资助。

4.不接受在读研究生的申请。

第八条申请者须如实填报《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科技发展基金申请书》(一式两份),项目申请书由申请人所在医院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科学技术处。

第九条《附院发展基金》的评审:

1.项目评审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2.申报项目由科学技术处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评审,对拟资助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进行立项。

第三章 立项、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申请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在二周内按要求填写《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科技发展基金合同》(一式三份),由科学技术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所在医院各执一份,作为项目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逾期不报,且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一条 对项目负责人不执行项目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的除追回拨款外,两年内限制其依托学校向其它渠道申请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对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合同》规定任务者,最多延期一年,延期者应事先办理项目延期手续,报所在医院和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并须符合徐州医科大学财务管理规定,同时接受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性全额拨款的方式下达,经费来源于附属医院及临床学院的科研业务费,该项经费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及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十五条《附院发展基金》的经费可用于购置课题所需药品、试剂、消耗性器材、动物、文献检索费及支付论文版面费、劳务费、差旅费、学术交流费及仪器设备的购置等。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后结余的经费一年以上未再使用的,由医院统一收回支配;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研究或结题评审不合格者,医院将收回剩余研究经费。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七条《附院发展基金》在课题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科技发展基金结题报告》一式二份。

第十八条 创新团队项目、重点课题要求申报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徐州医科大学为依托单位),并公开发表SCI论文1篇及以上,面上项目和优秀人才基金至少公开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

第十九条《附院发展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成果鉴定评议资料等应将徐州医科大学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单位,以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提供的单位标注名称为准。

第二十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将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课题进行审定,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定。结题时评出5%的优秀名额进入滚动资助。

第二十一条 在研的课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1.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2.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3.未按要求进行阶段总结和汇报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学校和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对课题进行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4.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课题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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