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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11日 10:11     点击:

徐医大科字〔2019〕11号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临床学院:

《徐州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医科大学

2019年12月28日

 

 

徐州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学校科研工作高质高效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教财〔2017〕13号)、《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科研经费按照项目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校级科研经费三大类。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承担单位,从国家、省、市科研主管部门获得的项目经费,以及学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的上述来源的项目中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学校的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技服务获取的各种非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校级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校级科研项目经费、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引进人才启动基金,以及其他由校内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分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各直属附属医院应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制定本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可授权附属医院管理科研项目经费,其经费管理应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校长及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和监督的具体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决定。

第六条学院、独立设置的校级或以上研究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各学院、研究机构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学院、研究机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七条 科学技术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方案,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九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单笔业务在10 万元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10万,30万]由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30万,100万]由校总会计师审批,100万以上由校长审批。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根据项目研究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和调整科研经费预算(具体见第十五条);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审批和使用科研经费;依据科研项目结题验收要求据实编制科研项目决算并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结余经费;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其他

1.科学技术处接到科研经费拨款通知后,应及时到计划与财务处登记,并通知项目负责人。计划与财务处收到拨款后,应根据科学技术处提供的项目负责人名单,按照“一人一题一号”的原则建立科研经费财务项目代码,并通知科学技术处办理经费使用手续。

2.学校根据《徐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所追回的科研经费,由科学技术处负责集中汇总后,学校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收归学校财务,报学校领导审定。

3.凡调离我校人员的科研经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其管理办法执行,其他项目经费经协商并办理相关手续,可变更项目负责人交由相关人员代理完成。逾期未能或无法完成的项目,其经费由科学技术处统筹安排,同时报校长办公会审核。

第三章预算管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按照科研经费与研究任务相匹配原则,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

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内容主要包括:

(一)直接费用: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校内、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三项经费可以打通使用,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其使用要求,按照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6.出版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论文发表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如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参照徐州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具体支出范围根据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决定。劳务费的支出限额:纵向经费以主管部门规定及预算批复额为准;横向经费以合同为准,合同未明确的,最多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40%。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9.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纵向科研经费直接费用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及总额,不提供明细。

横向科研经费直接费用按合同约定编制预算;合同没有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和学校相关规定编制预算。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直接费用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二)间接费用: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用于补偿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包括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类。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应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计划与财务处应加强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方案支出经费,没有预算,或者超出预算金额者,一律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对于在项目实施期间,为达到科研目标,科研活动、科研团队、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等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预算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手续。具体调整手续如下:

1.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学技术处审批,科学技术处负责审核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批准其是否可以调整预算方案,科学技术处审核后报计划与财务处备案,并相应的调整预算计划。设备费的预算原则上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项目其他直接支出的,按其他科目预算调整程序办理;设备费的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增,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省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项目负责人无需办理调剂手续。

3.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4.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和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在充分遵守与资金供方合同的基础上,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课题资助单位批准,报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备案执行。

第十七条 校级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科学技术处审批,报财务处备案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编报配套或自筹经费预算,应由本人及所在学院提供配套或自筹经费证明,并保证自筹经费能够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报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备案执行。

第四章间接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项目负责人应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无正当理由未足额编制预算的项目合同,学校有权不予签订。

第二十条 间接费用预算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各类科研项目核定比例根据相应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核定比例为: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二)省级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核定比例为:

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 30%;

超过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 25%;

超过10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 20%。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具体支出范围:

1.管理费:按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提计,用于学校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的相关支出。科研管理费遵照取之于科研、服务于科研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横向课题经费数≤50万元的,不收取管理费;经费数>50万元的,管理费按照总经费的5%提计。

2.水电气暖费:按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 3%提计,用于支付学校日常水电气暖消耗费用。

3.房屋资源占用费、仪器设备费及审计费:按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提计。

4.绩效支出:应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预算统筹发放,用于课题组成员的激励津贴,最多不超过按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0%。我校绩效支出已纳入全校科研绩效的统筹管理中(详见《徐州医科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5.间接费用按照优先保证学校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原则进行分配。若课题未足额预算间接费用,在使用中将首先用于学校管理费、水电气暖费、房屋资源占用费及审计费的支出,剩余部分可用于绩效支出及课题组管理费用的补助。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6.其它无间接费用预算类别的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学校收取的管理费按总经费5%提计,主管部门明确禁止收取的除外。

第五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类科研经费收入必须转入学校指定的银行或财政账户,学校实行专项管理,严禁擅自将科研经费转入他处。

第二十三条科研经费原则上实行先到款后开票据。横向科研经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未到款需提前开具票据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和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到财务处办理票据借用手续,并确保已开票资金及时到账。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纳税费的科研项目,其税费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应税金额按经费到账金额确认计量,财务处负责相关税款的代扣代缴工作。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横向科研,在办理免税认定和备案手续后,可按规定减免增值税。

第二十五条科研经费收入分批到账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催收剩余款项,如有变更应及时告知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批准后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六条 间接费用按照预算全额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由学校按照间接费用相关管理办法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不纳入学校部门预算,不纳入“三公经费”管理范围,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计划任务书约定和学校的各项财经规章制度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明确责任意识,合理安排经费支出,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在科研经费中列支与科研活动不相关的支出,或随意调账变动科研经费支出。校级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参照纵向科研经费。

第二十九条 根据学校差旅费、会议费等相关管理办法,科研相关人员利用科研经费开展相关科研活动,所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会议费开支标准等可适当放宽。在纵向科研经费中列支从事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边远地区出差等科研活动而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三十条 与我校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省级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软件、集成电路设计、软科学、人文社科等特定领域的省级科研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或平台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年薪制,项目负责人年薪所需经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并单独核算。

第三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我校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等,可在邀请人课题直接经费的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第三十二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管理,在安排绩效支出时,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相关规定,且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绩效支出安排应按照学校间接经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并重点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其中给予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第三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扣除管理费后剩余部分的具体支出范围和比例根据项目委托合同约定执行。开展横向委托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出国费、会议费不纳入单位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第三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瞒报、漏报和虚报横向科研经费,严禁将横向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是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及个人。科研经费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七章 转拨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与其他单位合作申报的科研项目,需要按预算转出科研合作经费或协作费时,必须订立科研合作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提供科研项目批件、项目合同、合作合同、经费预算、合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等相关材料,经学校科研、财务部门审批,由科学技术处业务经办人至财务处办理经费转拨手续。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严格按预算办理经费转拨手续,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校内各项目之间转账必须要有与项目有关的实质性的业务内容,不得随意相互转拨科研经费。

第八章决算管理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配合做好财务审计、验收等工作。决算前必须清理项目中的借款及冻结资金,确保账实相符,账表一致。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学技术处提交结题材料。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及项目财务收支明细账,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决算资料由财务处、科学技术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并存档备查。

第九章 结转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纵向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结余经费在结题验收结论下达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主管部门规定原渠道上缴。上级主管部门对结余经费未做收回要求的,由学校财务收回统筹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校级科研项目结题或终止后,结余经费原渠道退回,由学校财务收回统筹安排。

第四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后的结余经费,可凭委托方出具的结项证明,对于绩效支出项目合同对其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并依法纳税;无明确约定的,按项目组80%、学校10%、学院10%比例分配,并依法纳税。

第四十一条纵向课题未通过验收、终止研究和撤项的项目,结余经费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及时退回主管部门;横向课题退回课题资助单位。

第四十二条 委托附属医院管理的科研经费,应按时向科学技术处汇报结余经费使用进度,在结题验收结论下达1年后仍未使用完的,须将剩余经费全部退回学校。

第四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出现调离、辞职、去世等情况,财务处根据相关部门通知冻结该负责人名下的各类项目经费账户,科学技术处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按主管部门批复意见执行。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建立科研经费管理诚信承诺制度,强化项目负责人责任和诚信意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依法查处和终生追究。

第四十五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行项目监督、检查、审计科研信息共享。对同一科研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互认。加强统筹协调,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频次,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将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纳入审计管理,发现问题严肃查处、及时整改,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项目负责人违反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徐州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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