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与转化

成果
转化

您的位置: 首页 > 成果与转化 > 转化 > 正文 >

文章正文

徐州医科大学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3日 15:39     点击:

为了维护实验动物福利,规范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和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科技部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2006)、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国际惯例,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本校从事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应用的部门和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委员会相关职能

1、徐州医科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校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聘请有关人员组成徐州医科大学实验动物伦理道德委员会。

徐州医科大学实验动物伦理道德委员会(以下简称伦理委员会)负责检查各有关部门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2、伦理委员会具体职责

(1)独立开展工作,审查和监督本单位开展的有关实验动物的研究、繁育、饲养、生产、经营、运输,以及各类动物实验的设计、实施过程是否符合动物福利和伦理原则。

(2)伦理委员会应依据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的基本原则,兼顾动物福利和动物实验者利益,在综合评估动物所受的伤害和使用动物的必要性基础上进行科学评审,并出具伦理审查报告。

(3)伦理委员会对批准的动物实验项目应进行日常的福利伦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应明确提出整改意见,严重者应立即做出暂停实验动物项目的决议。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向伦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目伦理终结报告,接受项目的伦理终结审查。

三、伦理审查程序

1、各类实验动物的饲养和动物实验都应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方可开始。所有申请国家、省市等课题涉及到实验动物的,首先应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伦理审查申请书。

2、在接到有关实验动物项目的申请文件后,由伦理委员会主席指定委员进行初审。

3、常规项目首次评审后,可由主席或授权的副主席直接签发。新开项目和有争议的项目,应聘请有关专家,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交伦理委员会审议。

4、参加审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半数。申请者可以申请现场答疑,并可以提请对项目保密或评审公正性不利的委员回避。

5、伦理委员会应尽量采用协商一致的方法做出决议,如无法协商一致,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福利伦理审查决议,由主席或授权副主席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

四、伦理审查申请书内容

1、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项目名称及概述;

2、项目负责人、执行人的姓名、专业背景简历、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岗位证书编号,环境设施许可证号;

3、项目的意义、必要性、项目中有关实验动物的用途、饲养管理或实验处置方法、预期出现的对动物的伤害、处死动物的方法、项目进行中涉及动物福利和伦理问题的详细描述;

4、遵守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原则的声明;

5、伦理委员会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五、 伦理委员会审查依据的基本原则

1、动物保护原则:审查动物实验的必要性,对实验目的、预期利益与造成动物的伤害、死亡进行综合的评估。禁止无意义滥养、滥用、滥杀实验动物。制止没有科学意义和社会价值或不必要的动物实验;优化动物实验方案以保护实验动物特别是濒危动物物种,减少不必要的动物使用数量;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的科学性、可比性情况下,采取动物替代方法。

2、动物福利原则:保证实验动物生存时包括运输中享有最基本的权利,享有免受饥渴、生活舒适自由,享有良好的饲养和标准化的生活环境,各类实验动物管理要符合该类实验动物的操作技术规程。

3、伦理原则:应充分考虑动物的利益,善待动物,防止或减少动物的应激、痛苦和伤害,尊重动物生命,制止针对动物的野蛮行为、采取痛苦最少的方法处置动物;实验动物项目要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动物实验方法和目的符合人类的道德伦理标准和国际惯例。

4、综合性科学评估原则:

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应该保持独立、公正、科学、民主、透明、不泄密,不受政治、商业和自身利益的影响;各类实验动物的饲养和应用或处置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为前提;以当代社会公认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兼顾动物和人类利益;在全面、客观地评估动物所受的伤害和应用者由此可能获取的利益基础上,负责任地出具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伦理审查报告。

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

1、申请者的实验动物相关项目不接受或逃避伦理审查的;            

2、不提供足够举证的或申报审查的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

3、缺少动物实验项目实施或动物伤害的客观理由和必要性的;

4、从事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生产、运输、研究和使用的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或明显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原则要求的;                                                          

5、实验动物的生产、运输、实验环境达不到相应等级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国家标准的;实验动物的饲料、笼具、垫料不合格的;

6、实验动物保种、繁殖、生产、供应、运输和经营中缺少维护动物福利、规范从业人员道德伦理行为的操作规程,或不按规范的操作规程进行的;虐待实验动物,造成实验动物不应有的应激、疾病和死亡的;

7、动物实验项目的设计或实施不科学。

8、动物实验项目的设计或实施中违反动物福利。如没有善待实验动物、关注动物生命;没有通过改进和完善实验程序,减轻或减少动物的疼痛和痛苦,减少动物不必要的死亡。在处死动物方法上,没有选择更有效的减少或缩短动物痛苦的方法;活体解剖动物或手术时不采取麻醉方法的;对实验动物的生和死处理采取违反道德伦理的、使用一些极端的手段或会引起社会广泛伦理争议的动物实验;

10、动物实验的方法和目的不符合我国传统的道德伦理标准或国际惯例或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类动物实验。动物实验目的、结果与当代社会的期望、与科学的道德伦理相违背的;对有关实验动物新技术的使用缺少道德伦理控制的,违背人类传统生殖伦理,把动物细胞导入人类胚胎或把人类细胞导入动物胚胎中培育杂交动物的各类实验;以及对人类尊严的亵渎、可能引发社会巨大的伦理冲突的其它动物实验;

11、对人类或任何动物均无实际利益并导致实验动物极端痛苦的各种动物实验;

12、严重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原则的其它行为的。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科技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徐州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