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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11日 10:27     点击: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临床学院:

《徐州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医科大学

2019年12月28日

 

 

徐州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重点实验室经费使用,根据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号)、江苏省科技厅和财政厅《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苏科计〔2006〕100号 苏财教〔2006〕23号)、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9号)文件精神以及我校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重点实验室适用于我校已正式批准的校级及以上科研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所(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经费来源包括: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上级资助经费;省立校助重点实验室学校下达建设经费;学校拨付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经费;省级重点实验室立项后补助经费。

第二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条 稳定支持,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动态调整、择优重点资助。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再纳入经费支持范围。

第六条 经费使用原则

(一)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由财务处在到款后通知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根据经费的类别全额下达至重点实验室。

(二)省立校助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由科学技术处根据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在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年度预算,学校预算指标下达后,拨付重点实验室。

(三)日常运行经费由学校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安排,科学技术处二次核拨。运行经费拨付额度与实验室级别对应,同一实验室获批多个科研平台立项的,以最高的为准。拨付标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80万元/年,江苏省政府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50万元/年,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医学研究所、市级重点实验室10万/年。

(四)主管部门下达经费和学校拨付的建设经费以及后补助经费交由重点实验室统筹合理使用,直至经费用完为止。日常运行经费按照年度下达,重点实验室未使用完的,由财务处年底收回。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所有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审核使用。

第三章 重点实验室立项后补助经费

第八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科研平台的加强内涵建设积极性,建设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高水平科研平台,对我校科研平台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江苏省重点实验室等省部级科研平台的,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政策。

第九条 后补助经费资助额度:

(一)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实验室给予每年200万建设经费补助(含日常运行经费),支持期三年。

(二)获批江苏省政府重点实验室、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给予每年60万建设经费补助(含日常运行经费),支持期三年。

第四章 经费列支范围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图书资料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用于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的研究经费。主要支持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和团队开展符合重点实验室定位的研究,以及具有前瞻性、原创性的自主选题研究等。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其中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含对外开放课题经费中列支的购置改造费)比例不能超过运行费的40%,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需严格遵守学校资产处关于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经费。我校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须设置开放课题经费,开放课题只能用于重点实验室以外的人员,重点向学校附属医院、临床学院开放,每年设置3-5项,每项资助2-3万元,开放课题每年由科学技术处统一对外发布通知,各重点实验室负责项目的立项、验收工作。重点支持附属医院、临床学院青年学术骨干利用学校科研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开放课题经费的各项开支标准,均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会议费、专家咨询费。主要用于各重点实验室定期召开的学术委员会产生的费用,原则上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费及专家咨询费开支应当按照国家、省、学校有关会议费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800-1000元/人天、其他一般专业技术人员300 —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差旅费。重点实验室用于学术交流的差旅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务费。劳务费只能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比例不得超过日常运行费的15%。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使用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须向实验室成员公开,并向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学校主管领导书面汇报、备案。

第十六条学校将不定期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进行审计,对违反本办法和学校有关财务规定的、或不按预算使用运行经费的重点实验室将被暂停下年的拨款。

第十七条 考核验收是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与管理的重要环节,考核验收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的运行状况,重点考核实验室定位与研发条件、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研究水平与贡献、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等四个方面。

(一)上级主管部门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接受主管部门的验收与考核,对未通过主管部门验收考核、绩效评估,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在纳入学校下达日常运行经费范围。

(二)科学技术处负责考核我校立项建设的校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所,原则每三年考核验收一次,考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优胜劣汰”的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通过考核的重点实验室继续拨付运行经费,对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再纳入经费拨付范围。

(三)根据《徐州医科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徐医大字〔2019〕13号)文件规定,根据各重点实验室对外开放共享效果的优劣,合理考虑各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的增加或核减。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徐州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16〕84号文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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