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医大科字〔2019〕15号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临床学院:
《徐州医科大学校助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医科大学
2019年12月28日
徐州医科大学校助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我校教职工的科研能力,及时发现优秀的研究项目,培养一批拔尖科研人才,不断增强学校科技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江苏省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校助项目》)。
第二条 经费来源: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由学校每年划拨经费。
第三条 管理职责与权限:
1.科学技术处是《校助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筹集,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等管理事项,负责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项目考核。
2.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完成。对研究人员发生变动,研究内容上有重大调整以及须延期、中止的项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科学技术处审批,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3.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真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第二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四条《校助项目》分徐州医科大学青年科技创新团队培育计划项目、徐州医科大学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项目2类。
第五条《校助项目》鼓励科技人员校内跨学科、跨部门的合作研究。
第六条《校助项目》的评审:
1.项目评审遵循:“统筹安排,公平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
2.申报项目由科学技术处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评审,对拟资助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进行立项。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并在二周内按要求填写各类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由科学技术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各执一份,作为项目检查、考核验收依据。逾期不报,且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八条 具体项目实施管理参照相应附件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并须符合《徐州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接受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项目经费要求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个人无权截留、挪用经费。
第十一条各类项目经费下拨、支出、管理等详见附件。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二条 各类项目结题验收考核详见附件。
第六章 学术规范、学术道德
第十三条《校助项目》相关学术规范、学术道德要求:
1.不以任何形式剽窃、抄袭他人成果。
2.不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和文献资料。
3.不在公共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4.不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自己成果的学术档次(出版成果时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译、编译等)。
5.不在未作贡献的科技成果中署名,或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
6.不违反学术论著引文规则。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人员的处理
对于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1.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专利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管理办法而须追究党纪、政纪的责任者,应由学校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出相应处理。
3.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如下处理:警告或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警告或暂缓硕士论文答辩;取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或取消申请硕士论文答辩资格;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职岗津贴待遇,或取消硕士、学位,按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学位享受其相应的工资福利、职岗津贴待遇。
4.对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人员的处理期限,一般为2-4年。在受处分期间不能申请学位,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晋升工资。处分期限结束,经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所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且未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报有关部门批准,可撤消其处分,并相应恢复其申请学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规定的人员,将从严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徐州医科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徐医办〔2015〕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徐州医科大学青年科技创新团队培育计划实施办法》
2.《徐州医科大学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实施细则》